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加 E 类基金份额并修订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基金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及《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决定自 2025 年 6 月 16 日起,在本基金
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 E 类基金份额。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 E 类基金份额的情况
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E 类基金份额在新增份额当日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与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一致。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D 类基金份额 E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简称 鑫元鸿利 A 鑫元鸿利 C 鑫元鸿利 D 鑫元鸿利 E
基金代码 000694 020974 014005 024559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
从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按每笔
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7%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 1000 元/笔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E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 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N≥30 日 0%
E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 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E 类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于 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
E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含转换)数量限制以及赎回后份额余额
限制与现有 A 类、C 类、D 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含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具体名
单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一致。具体请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二、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协议》”),并将按规定更新《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文件。根据上述变更修订后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自 2025 年 6 月 16
日起生效。
质性不利影响,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关事宜。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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